新闻发布
立即打印
24小时热线
罗坤
朗慧科技 +86 137 5502 0164 0731-88311995
住建部:要依规控制棚改成本 因地制宜推进货币化安置
2018-07-12 17:40 作者:朗慧科技 浏览次数:2547

文章转载自:搜狐新闻    财联社

住建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棚改相关进展,负责人透露,今年1至6月,全国棚户区改造已开工363万套,占目标任务的62.5%。下一步,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,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按照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的要求,指导督促各地扎实推进棚改工作,切实把好事办好。

  住建部强调,一是,切实抓好棚改项目建设。各地应当及早开工新建项目,加快建设续建项目,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,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、同步报批、同步建设、同步交付使用,严格工程质量监督管理,让更多困难群众早日“出棚进楼”,住得放心、舒心。

  二是,依法依规控制棚改成本。各地要树立精打细算理念,严格依法依规办事,严禁大手大脚花钱,严禁违规支出,确保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棚改贷款,努力实现市域范围内棚改资金总体平衡。

  三是,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把握棚改的范围和标准。各地要坚持既尽力而为、又量力而行的原则,切实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,不搞一刀切、不层层下指标、不盲目举债铺摊子,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把握棚改的标准和范围,重点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、林区、垦区棚户区。

  四是,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。商品住房库存不足、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地方,应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,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;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地方,可以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。

  此前,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》规定,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,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。《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3〕25号)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《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建保〔2009〕295号)等文件强调,棚改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,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。

  据住建部介绍,2015年以来,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,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,商品住房库存量大、消化周期长的市、县,要完善政策措施,引导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,既促进房地产去库存,也避免重复建设。

  但是,自2016年以来,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化、商品住房库存已经不多的情况下,没有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完善政策,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仍然偏高。为此,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,督促这些商品住房库存不足、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市县,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,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。

  2017年8月,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《关于申报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》(建办保函〔2017〕551号)明确,商品住宅消化周期在15个月以下的市县,应控制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,更多采取新建安置房的方式;11月,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开发银行、农业发展银行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》(建保〔2017〕226号)进一步明确,对商品住房库存不足、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地方,仍主要采取货币化安置的2018年新开工棚改项目,开发银行、农业发展银行棚改专项贷款不予支持。